失信曝光是否涉及名誉权侵害
时间:2023-10-20 12:04:04 1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失信曝光是否涉及名誉权侵害

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誉权肯定是不算被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如何确立名誉权侵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如下确立名誉权侵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是: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涉及到停止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因为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恢复对被侵权人的名誉,对被侵权人的损失作出赔偿,刑事责任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三、名誉侵权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名誉侵权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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