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温州市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增国与东阿外楼大酒店老板周宗权签订合同:以2368.6万元的总价将市区江滨路环城段2号地块房屋1幢(即现址东阿外楼鲍翅馆)卖给周宗权;今年6月,鹿城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林增国有期徒刑13年,并追缴非法所得;那么,当年的那一纸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昨天下午,一起官司因此而展开。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依法审理原告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周宗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双方对簿公堂,市房地产公司在诉状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02年8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周宗权返还房屋,市房地产公司则返还周宗权已付的购房款2300万元。
庭审中,原告被告激辩近3个小时。争执焦点之一是:合同签订之前,林增国与周宗权之间有无进行串通,周宗权有否为此向林增国进行贿赂。
市房地产公司在诉状中称,上诉房屋买卖系被告向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林增国行贿,双方恶意串通所为。根据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林增国一案所作的刑事判决书,2001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周宗权为感谢林增国帮忙,先后送给林增国17万元人民币,5张总价值2.68万元的购衣卡,林增国予以收受。
周宗权昨日没有出席庭审。其代理人认为,这些钱,绝大多数是周宗权借给林增国的,不存在行贿事实。周宗权送给林增国的购衣卡,是因为市房地产公司每年在周宗权开的大酒店消费十几万元。年终的时候,为感谢其消费送点礼品,这在温州这样的人情社会再正常不过。
林增国成为庭审中被频繁提及的名字。
根据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林增国一案的刑事判决书,2001年下半年,周宗权得知2号地块将建两层商业安置房消息后,多次找到林增国,要求购买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用于开酒店。林增国便擅自决定以温州市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把这一地块上的两层商业安置房出售给周宗权开酒店,价格为每平方米6500元,并于2002年8月22日签订合同。后来,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准备对2号地块商业用房等房产进行回购。然而林增国在这次会议上隐瞒了2号地块地上商业安置房已被设计成酒店样式并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2号地块地上商业安置房擅自被卖,造成至今尚有117户2000多平方米被拆迁营业房未能得到安置。同时由于逾期安置,导致国家损失计1300多万元。
由于该地块土地属划拨性质,市房地产公司至今尚未补交土地出让金,至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经过一下午的激烈辩论,法庭宣布,另定时间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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