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书面证据相比,公证文书更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和公证机关。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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