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测绘异议可重审
时间:2023-04-26 00:10:07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民瞩目已久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市民若对预购或买卖的房屋面积有争议,可以申请复核或鉴定。

法律化解收房风险

自主选择房屋测量机构

按照新规定,测量房屋面积,开发商和购房者可以自主选择房地产调查机构。以前,本市房地产调查从业有行政区域限制,即房屋如果在浦东,面积测量也只能找浦东的房地产调查机构。从明天起,对开发商和购房者来说,这样的限制将不复存在。据介绍,调查机构资格等级分为A、B、C三级,根据人员规模和仪器设备加以认定,A级调查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调查业务;B级、C级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B级不得从事跨区县

项目的测绘,C级不得从事规划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测绘项目等。

房屋面积有争议可复核

新规定实施后,市民新增的权利是:调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申请办理房产证之前,如果购房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可以向原先的调查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再向市房屋土地调查委员会申请鉴定。

面积计算资料应予公示

从市房地局了解到,房地局在限制房地产企业哄抬房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的知情权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预定和预购阶段不得转让。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经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确认的房屋面积计算资料、测算资料、经规划部门认定的建筑平面布置图在售楼处予以公示,方便购房人了解所购房屋的面积,特别是共有部分分摊面积的组成,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有关面积计算资料、测算资料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建筑设计、不按图施工或因向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不实资料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或不承担由此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共有分摊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增加,购房人不承担增加部分房价款,减少的,开发商应退还减少部分房价款。(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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