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中,倘若被告人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法充分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时,并不会触发法律程序中关于拘留措施的实施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当中,合法的被害人享有发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益,以便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物质损害进行追偿。
当然,关于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适用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将遵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置与确定。
当被告人确无能力履行必要的赔付义务,且经法定程序核实确认其无充裕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工作可以暂停等待时机,直至被执行人为恢复执行提供充足的财产保障为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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