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先仔细阅读相关内容,不懂的项目,需要向专业人员仔细询问,待全部信息均了解后,正确填写。
下面就对使用率较高的几个专业名词予以解释说明,方便客户正确填写:
1、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单位名称应与公章名称一致,个人名称应与身份证上的名称一致。
2、被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车险中被保险人名称一般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车主相符,如果被保险人名称与车主名称不相符,应在投保单上注明被保险人与被保险车辆的关系。
3、使用性质:按营业运输或非营业运输划分并如实填写。营业运输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非营业运输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家庭自用车辆等。如果两者兼有,则按营业运输填写。
4、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一般按投保车辆在投保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含新车购置附加税),另外也可以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或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是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的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5、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即从签订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投保短期保险,费率按短期费率计算。
6、特别约定:除投保单内容之外,客户还有其他要求,在客户和保险公司协商后,可在此栏目中注明,此栏目内容的法律效力优先于保单条款。保险公司依据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出具保单后,客户需要及时办理交费手续,交费后即方可领取保险单和保险证,保单合同同时生效。
一、交通事故单不签字后果
交通事故单当事人就算不签字的,并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等等。
二、交通事故单丢了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丢了的话,认定书在交警部门会有存根,不会影响到事故的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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