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为: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订买卖合同的合意;
2.协商确定了价款、履行期限等重要内容;
3.签订了合同,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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