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是应赔偿承运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2、货物运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货物托运人处于一种弱势状态,为了更好的保障托运人的权利,也为了保障承运人对于合同的信赖利益,所以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的构成要件:一是时间节点上,必须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之前。二是权利内容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变更收货人。三是权利的行使的代价在于要赔付相应的承运人的损失。
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运输合同和技术合同肯定是不一样的。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是不同的。运输合同的签署较为简单,也比较快。但是一定要注意运输合同中签署的各项责任,承运人必须得注意,不然可能会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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