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不能随时解除运输合同,只有在承运人把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才能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是因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进行赔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一、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有什么责任
运输合同中双方的责任有:1、托运人责任:告知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按约定提供货物,支付运费;2、承运人责任: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至指定地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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