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人的范围有哪些
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犟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犟制执行。如《民诉意见》第300条、《执行规定》第61一69条规定的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的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等等,法院执行机构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对与被执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从而对其财产等其他权利的处分造成影响,若第三人认为此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实务,案外人执行异议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适格,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二)利害关系人不提交书面申请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三)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四)异议不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五)案外人请求对标的物解除犟制措施,提供的担保不充分或无效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六)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对标的物解除犟制措施存在错误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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