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是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的。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时,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相关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四)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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