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权利剥夺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期限同时计算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剥夺政治权利自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
二、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狱或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都是由监狱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减为有期吗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减为有期。
《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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