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有: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般抵押权的设定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一般抵押权是为担保已存在的债权存在。
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只有到决算期,所担保的债权才能从不特定转化为特定,才可以确定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不仅表现为债权类型特定,而且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
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不适用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一般抵押权是对已经存在的债权作担保。
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最高额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的法律性质还是有差别的,但无论是设立哪一种抵押权,本质上都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务债权人应该根据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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