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一、刑事诉讼证人证言有什么特点
刑事诉讼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人权利义务
一、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2、陈述权。
3、控告权。
4、人身自由权。
5、要求保密权。
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7、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针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规定又有所不同。
二、证人应履行的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2.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全文7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