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邀请多人到三家按摩店,强迫其“入股”,均被店主拒绝。刘某等人威胁店主“几天内派人赶走店里的客人”,“找一些病入膏肓的病人把门堵住”。第一按摩店的老板给了刘某等人2000元现金,怕惹事;第二按摩店的老板以刘某是尿毒症患者,不怕死为由,对刘某等人不予理睬。刘某等人赶走了店里的几名顾客,并继续威胁说要“找一些绝症病人来打扰生意”,然后离开。第三按摩店老板报警,刘某等人看到警车驶来就离开了。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威胁实施损害行为,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敲诈勒索罪斗殴。笔者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以想象竞合犯论处。具体理由如下:刘某等人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节之一是“情节严重,强行占有公私财物”。从客观上看,本案中刘某等人以“追客堵门”的胁迫手段强行要求谋取利益,应视为行为人采用不合理手段强行占有公私财物,是一种强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公私财产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等人强占他人财物1000元,应认定为“严重”。从客体上看,行为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扰乱了按摩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属于公共秩序。主观上讲,行为人既有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主观故意,又有炫耀的动机。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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