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监督职责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2)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3)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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