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孙女士打来热线称:她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了一个资金为4000余元的小商店,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享受免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拉萨市国税局相关人士了解到: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资金多与少与国税部门免收增值税并不挂钩,免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是以个体工商户月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来确定的。原因在于,从2004年5月1日开始,拉萨市国税局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执行有关政策以来,已提高了部分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这包括对于销售货物、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每次(日)销售额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于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对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从事农林牧产品采购的纳税人,以及个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不享受起征点的照顾。
此项优惠政策,是西藏自治区政府为鼓励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提高中小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搞活流通、保持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拉萨市已有近万户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了免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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