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参保人为保健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的解决渠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部分除外,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另外,因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基本医疗费用补助。
特别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2、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3、自购药品的,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6、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同时,参保人使用以下11类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挂号、院外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2、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3、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4、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除肾、骨髓、角膜等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8、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9、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0、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1、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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