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是指与合伙人有一定联系的人,如法定代表人、亲友、债权人等,因某种原因行使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而非合伙人应当行使的相关权利。如果您参与企业的经营或执行业务,您可以收到企业以您自己的名义分配给合作伙伴的营业收入。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代位权不同于代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从事某种行为。前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后者受合伙人委托代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行使权利
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只是在合伙人本人无法或不便直接行使权利时,改变权利人的行为,退出合伙企业或者转让其出资份额不方便的;代理合伙人从事某种行为是指其他人在企业中从事某种行为而不是合伙人。只要合伙人有委托,这种行为就不会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这种行为
如果合伙人有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合伙人有债权关系,与企业无关。因此,《合伙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有个人债务的,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即使合伙人本人作出这种承诺,这一行为也被法律禁止。当然,如果合伙人是受自己委托,在合伙企业中分配收入时,其他人将代表他从企业中获得收入,然后用所获得的收入抵消债务。即使受托从事该行为的人是合伙人的债权人,法律也不会干预,因为该行为反映了两种法律关系:
首先,代理人代表合伙人收取收入
其次,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承诺,以收到的收入补偿债务。这两种关系不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也不会违反法律,因此法律也承认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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