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实际施工人员多为自然人,与之发生纠纷的相对人一般为业主和占主导地位的业主。二者在法律意识、证明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实际建造商的实际付款应得到应有的回报;另一方面,也要使实际承包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减少实际施工人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期望
二是完善建设工程案件的预调解机制,提高法官调解的技巧和水平。首先,在进行调解之前,双方的情绪都得到了缓解,时间和机会都得到了缓解。事实上,实际建设项目中的当事人就项目案件提起上诉。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通常是激烈的,在庭审中会针锋相对。在诉前调解中,最好让双方当事人冷静地权衡利弊,缓和对立,增加调解的可能性。第二,为了增加法官解释法律的机会,大多数实际建构者对自己的主张有错误的理解,对自己的上诉有很高的期望。调解前法院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有助于缩小双方的利益差距。最后,在诉前调解机制中尽快确定争议焦点。质量评估或价格评估案例可以尽快确定。法院可以先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诉讼前的调解机制中,可以充分掌握庭审的进展情况,优先顺序应该是延迟的严重程度,而不是由于程序外因素导致的程序中的程序延迟。p>三是促进法院价格审查工作的协调,发挥法院在提高价格审查效率和质量方面的作用。可以说,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项目案例,项目价格审查是确定项目付款最重要的一步,也是申请是否得到支持以及获得多少支持的基础。在这方面,法院可以通过价格审查协调会的形式推动相关价格审查和质量评估。法院可以根据价格审查机构的要求,确定价格审查协调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主要协调事项,并通知业主、施工方、价格审查机构和有关争议方参加价格审查协调会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二,在价格审查协调会上,法院应当根据价格审查机构的请求,确定争议各方应当承担的价格审查合作事项和完成合作事项的期限,并向争议各方解释逾期不合作事项的法律责任。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价格评审协调会的内容,经各方签字确认后,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根据价格审查协调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限,法院加强了与价格审查机构的沟通协调,并及时对未能履行价格评审协调会要求的相关方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为保证价格评审协调会确定事项的落实,应灵活施工,及时保护实际权益。实际建设者申请项目资金的高发期大多集中在“春节”期间,这就决定了实际建设者对法院能否有效处理此案有着非常强烈的期望。实际建造人往往不了解法院的程序运作,单一的终审判决显然不能满足实际建造人对利益申请的迫切要求。因此,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法院应当通过提前执行裁定、提前判决、部分调解等方式,及时回应实际建造人的要求。同时,法院应建立一定的工资支付程序,防止承包商挪用项目资金,扣留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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