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是否不适用调解程序
时间:2023-09-07 01:07:47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赔偿诉讼是否不适用调解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是不适用调解的,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行政赔偿诉讼时效

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赔偿哪些情况可以获得

行政赔偿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获得: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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