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李某华饮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定除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外,保险公司免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也无需赔付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
记者从天河区法院调研部门获悉,2007年11月5日,李某华酒后驾驶粤A093XX车在广州市番禺区与由陈某生驾驶的粤ALR3XX小客车相撞,再与由卢某峰驾驶的粤A445XX货车碰撞,造成乘车人林某龙、林某湧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认定,李某华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华在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及交强险各一份,认为自己非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应承担其在保险合同期内的交通事故损失。
而该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李某华为饮酒驾驶,而饮酒在商业险中明确约定为责任免除事项,因此不同意赔偿商业险保险金,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生、林某湧、林某龙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中的8000元及被撞两车受损价值中的2000元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作出赔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法院据此认定,医疗费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及被撞两车受损价值超过2000元的部分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维修费用虽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依约可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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