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场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现状土地达到规定的土地条件;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如果是这种情况,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说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会有明确的约定。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条款为: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3、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自土地发证之日起算的条款。
4、关于地价款缴纳日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出让价款。这是付清地价款的最终日期,超过该日期拖欠地价款的,受让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5、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批准成立的问题,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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