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放弃继承遗产的有效条件?
时间:2023-07-06 10:03:28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

丈夫放弃继承遗产侵害了妻子的权益吗

丈夫放弃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南宁有一对夫妻分道扬镳,双方打官司分割财产时,女方称男方在婚内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使她的利益受损,要求补偿,但法院没有支持她。

余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底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还可以,但没有生育孩子。结婚前,男方余某在大沙田买了一块宅基地,并且已经开工建房。2004年房子建好后,房产部门给余某颁发了房产证,同时确认作为妻子的余某为房屋共有权人。

从2006年6月起,余某和李某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打架,感情产生了裂痕。2008年初,余某一纸诉状将房产部门告上法庭。他称大沙田那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局给李某颁发共有权证侵害了他的财产权。一审法院认为余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了他的起诉。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就在余某忙着和房产部门打官司时,妻子李某也在2008年4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和余某离婚并分割财产。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由于当时余某和房产部门的官司尚未有最终结果,法院暂时未处理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2009年,余某和房产局之间的较真尘埃落定,南宁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余某的上诉。这意味着房产部门的登记合法,余某提起争议的房屋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当年12月,女方李某向良庆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那套共同财产。李某还提出,余某的父母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继逝世,留下了两套房子,这两套房本应由余某三姐弟继承,余某应得的份额该成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但余某放弃继承遗产,这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李某要求余某就此赔偿她经济损失5万元。

今年3月2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确认大沙田那套房子的产权两人各有一半份额,因建房欠下的债务两人各担一半。但法院认为余某放弃继承其父母遗产,是他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正因为他放弃继承,遗产因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没有成就,所以李某认为余某放弃继承的遗产侵害她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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