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划拨征收时应该如何进行补偿操作
划拨土地拆迁补偿流程是: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落实人口征地补偿以及安置工作,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交付土地实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关于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的疑问
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n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n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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