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被撤销后,谁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判决生效后,原审判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不能再当庭和解,但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达成另一项和解协议,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可按双方和解协议履行,不执行原判决。但是,被告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原告仍可以要求被告按照原判决履行,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书面记录,申请执行人因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双方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恢复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基本情况完整,执行请求明确具体。申请人的联系地址、联系信息和电话号码正确无误。(尽量提供被执行人的信息)
2。执行人的有效证书副本。(1)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自然人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自然人签字确认;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身份证原件。p>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应当与生效判决书的确认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3)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如申请执行、放弃申请、和解、收缴案件财物、收缴法律文书等。(4)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由代理人和代理人签字确认,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件。(1)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2)索赔证明。(3)关于暂停执行的裁决。(4)裁定终止执行程序。(5)未完成的和解协议。继承或继承的证明。该证明必须由有效的判决书确认或由公证机构公证。证明本执行程序暂停和终止原因消除的材料。(1)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线索的。(2)本执行程序暂停和终止的其他原因消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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