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载明之全新内容,保证方式可分为常规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类形式。
倘若保证协议内未明确界定或是遗漏关于保证方式的具体表述,则默认采用常规保证方式。
1、对于采用常规保证方式的情形来说,仅当债务方经过法庭诉讼并获得判决(或仲裁机构给出裁决)后,且在其强制执行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请求担保人履行偿还责任。
换句话说,担保人承担相关责任只能建立在债权人已通过全部司法程序寻求救济而未获得理想效果这一前提之下;
2、至于连带责任保证这种保障方式,债权人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即债权人既可以直接向担保人提出偿债请求,亦可直接向处于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主张相应的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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