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方案未通过法院可依破产企业法中的特定情形,强制批准通过重整计划。重整方案,是指为了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会议认可并经法院批准,以谋求债务人通过整顿获得重生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方案通过的条件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而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公司存续,所以公司要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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