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拆迁是强制性的吗
时间:2023-05-08 11:30:59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拆除高速公路是强制性的吗?高速公路建设是一项公益性工程,因此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必须拆迁,这是强制性的。征收方经济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搬迁。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用事业;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城市旧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是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是什么(一)按照规划要求就近安置粮食、煤炭、理发、餐饮店、集贸市场、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非居住房屋;环境污染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异地安置。(2)原业主依法搬迁经营并以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按照原建筑面积和适宜经营的房屋进行搬迁;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应当按照原建筑面积和适宜经营的房屋进行搬迁,安置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按照当地拆迁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3)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房改为非住房的,在拆迁过程中按住房安置;擅自将公有住房改为非住房或者转租给他人的,改为非住房或转租部分的面积,从总租赁面积中扣除,不得作为安置依据。(4)使用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应当在公告的期限内拆除,非法出租公共非居住房屋的用户不得安置。被拆迁的居民房屋,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者居住面积计算安置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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