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也有例外,如:A公司承建某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到B公司所有的构筑物,需对其进行改造、加固,经B公司同意后,委托C公司建设;此时A公司为出资方,A为建设单位,产权所有方B公司,业主为B公司。)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投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建设楼盘出售,这就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项目。
楼盘未出售之前,公司是业主。出售以后,住户是业主。一般说业主是指房产的拥有者,他们是房产开发公司的服务对象或上帝。
房地产公司对楼盘的设计由设计院承担。设计院是专门从事各种设计的企业,包括桥梁、住宅、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计一般都由建筑设计院承担。
楼盘的建筑由施工单位承担(一般采取总承包办法),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合同关系。施工单位再把工程分解,分别承包给分包方,双方也是合同关系。
总之,这是一个彼此由分工联系和利益关系结成的共同体。
发包单位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依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界定如下: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所以根据以上,主体结构的施工时绝对不能分解发包的,建设单位会根据工程规模选择发包的方式,你所说的门窗保温工程属于主体附属工程,如果在总承包合同内有约定可以分包,那就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合同约定不能进行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其分包则属于违法行为,甲方将基础、消防、装修等直接分包是合法的,因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基础、消防、装修等涉及材料采购,一般有甲方直接提供材料,这样甲方有利于控制成本。
什么是发包单位
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严禁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国《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明确予以禁止。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凡是属于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发包合同无效。
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发包方或发包机构的组建,是决定承包经营成败的首要因素,也是企业承包的第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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