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吗
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对于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为,以及刑讯逼供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吗
有,讯问笔录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它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对笔录要仔细核对,看与自己所说的是否一致,如发现有不同之处,可能影响整个案件事实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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