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系列规章及条例的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的债项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首先,根据各类债项本身所具备的特殊属性特征来看,有些债权是无法进行转让处理的;
其次,依照当事人之间达成且签署之协议约定而定,某些特定类别的债权也必须予以保留,不得转让;
再者,有的情况下法律因素亦可能成为制约标的债权转移的一部分因素;
另外,若当事人就某一债务类型(非金钱债权)既已做出了不得转让的约定,那么这一相关约定在第三方介入时,将依然具有约束力,第三方对此需负有合理谨慎注意之义务。
然而对于以金钱为计算方式的债权而言,其不得转让之限制仅对协议双方有效,对第三方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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