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行政处罚什么情况能够从轻减轻
食品行政处罚在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能够从轻或者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后能够进行行政处罚吗
行政强制措施后是能够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在暂时性限制解除之后,是能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什么情况下中止执行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应当中止执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n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n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n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n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n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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