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进行房地产买卖或更名过户时,必须向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同时需要凭借变更之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再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颁发更新或者修改过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款便有规定,所有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均须亲自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全文4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