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房产交易合同时,其实效性一经签署即可产生,并不须要另行备案。
然而,若涉及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特殊情况时,其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倘若有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循法律或行政法规完成登记备案程序为抗辩理由而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话,此项主张将不会得到法院的采纳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未曾进行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能够有效对抗那些基于善意视角所作出的第三方行为和决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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