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5-07 03:40:31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等。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1、撤销之诉。

2、确认之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3、变更之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4、给付之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

二、提起行政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

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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