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查起诉期限规定
刑事审查起诉期限规定如下: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有几次?
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次数一般为两次。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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