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意见:以下涉及社会保险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要求办理的;二是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劳动者要求缴纳的;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期限的纠纷。所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保险费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的,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
参考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是否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姓名为劳动者与有姓名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名称所有人的自然情况;《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个体工匠、帮手和学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因此,在审理涉及个体经营者的相关纠纷时,首先要注意该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倾向性意见认为,如果个体工商户是未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则该争议不应定义为劳动争议。如果相关争议是劳动争议,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第4条和第5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工人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雇主之间发生争议,业主或投资方应列为双方;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以联营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人列为当事人。根据本规定,无营业执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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