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伙企业中没有个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资比例为共同所有。一人公司的所有财产归一人所有,负债相同。,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分享利益,分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解散和清算,依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上的差异与它们在产权结构上的差异密切相关。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为一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的独立所有权,而是属于合伙人的共同所有权。因此,合伙人和合伙企业负有连带责任。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首先,它表明合伙企业只有相对独立的人格。第二,它表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是相对独立的,而有限公司的财产是绝对独立的。合伙企业由各独立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而成,具有人文合作性质。合伙企业只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开展商业活动。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和享有其他权利。然而,就债务责任而言,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就债务责任的比例达成了内部协议,他们也无法抵制外部无限连带责任
自2006年1月以来,新《公司法》允许一名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家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上没有“一人”字样,许可证上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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