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私自扣押债务人女儿的轿车进行抵债,不但不具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合符情理。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的案件,霍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返还车辆。
2015年1月13日20时许,徐某乙驾驶其女儿徐某甲(已经结婚多年)所有的奥迪轿车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某商场对面,与带着妻儿到该商场购物的被告刘某相遇,因双方有经济上纠葛,被告及其妻上车向徐某乙索要欠款,其说暂时没有钱,当车子行驶至被告所租店屋门前时,被告要求徐某乙将车子留下,让其找几万元钱还债放车。事发后,徐某乙的女儿到被告处要车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后徐某乙的女儿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乙和徐某甲系父女关系,但徐某甲已经出嫁多年,有自己的家庭,且已分家另住,被告所扣押的机动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徐某乙的女儿,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被告扣留原告车辆,侵害了原告的车辆所有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轿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返还轿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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