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向典当公司借款10万元,扣除综合服务费和利息,实际收到96800元,后典当公司诉求肖先生偿还借款10万元本息。日前,门头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肖先生偿还本金九万九千五百元;并以该本金计算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2006年7月25日,肖先生与某典当公司订立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肖先生从该公司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肖先生每月支付综合服务费和利息。2007年5月23日,肖某又与该公司签署当票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典当期限一个月;扣除综合服务费和利息共计3200元,肖先生实际收到人民币96800元。当日借款10万元中含2006年7月25日的借款。典当公司以肖先生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将肖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0万元、违约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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