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预先扣除的,应按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时间:2023-05-05 19:23:56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唐女士问:我去年通过朋友向他人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一个季度付息一次。但出借人在交给我借款时,直接扣除了第一季度的利息6000元,只实际给了我94000元,而让我打的是10万元的借条。请问:应该怎样计算我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呢?

秦*敏律师答复:你提到的是关于借款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问题,这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经常发生。但其背后隐藏的是法律禁止的“利滚利”即“复利”现象。同时,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也属于侵害借款人合同利益的行为,不符合借款人借款的真实意思,也违背出借人交付借款的主要合同义务,使得偿还利息在时间上提前到借款交付之时,不论借款人是否同意,该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第四条第(一)项也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经审查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因此,唐女士的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4000元,并据此计算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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