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很可能会面临判决不予离婚的结果。
这主要是由于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依循的首要原则便是确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若未能就感情破裂进行充分且可信度高的论证,那么法庭将很难判定为存在这种状况,进而无法作出离婚的裁决。
毕竟,法院在决定离婚与否的问题上,所遵循的唯一判断准则便是夫妻间感情是否已经分崩离析。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求前,必须竭尽全力寻找以及搜集能够证明情感破裂的具体证据。
同样地,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争夺请求,也需要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以证明自身拥有优越于他人的抚养条件,并以此作为衡量共同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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