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配偶是否适用法院回避制度
子女配偶是适用法院回避制度的。
《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二、如何提出回避申请
《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12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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