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设定证人回避制度,因此,在诉讼中不可以申请证人回避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相关的案件人员,如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10日前递交这类证人证言的相关资料。我国人民法院对这类证明证言进行审查,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开庭时要求这类证人进行指证,我国的司法机关根据情况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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