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有一方不到场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25 09:22:54 4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因为某种原因,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5条以及第6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协议不成的,应该另行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于该变更要求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即使被告不到庭,但只要案件具有上述一方不适宜继续抚养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判决变更抚养权。

抚养权变更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抚养权变更的情形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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