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赔偿保险一般给不
时间:2024-07-28 20:29:57 3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无责任赔偿保险一般给不

在未涉及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之时,交强险亦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条例之具体规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便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仍然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人为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则不在上述法律范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无责任赔偿是怎么回事

所谓“无责赔偿”的含义,是当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为某一方负全责时,而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时,对于已经确定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负全责的一方向受损方支付赔偿款项。值得一提的是,若引发事故的汽车购买了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话,将依据法律规定,由相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之内,支付相应的理赔款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没有明显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情况下,即便是机动车一方在涉及到的事故中并未存在过错,也需要对交强险相关的赔偿责任予以承担。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本身并无任何过错,也必须依法对于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然而,那些由个人意图造成的不正常的交通事故(例如所谓的“碰瓷”行为)并不受该法律条款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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