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要求
时间:2023-08-12 09:31:11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能够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提供。

(2)案由:赡养费纠纷、或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3)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赡养费、变更赡养费数额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及其他。

(4)事实和理由:写明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事实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写明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并注明起诉时间。

刑事诉讼文书要求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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