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分别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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