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立案归还财物依然会被判刑,归还财物可以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有哪些方面?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有:
1、公司;
2、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4)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目前,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资金违规交叉,财产混同,是引发挪用资金罪最大诱因。尤其是一些财务制度不规范、审批程序不严格、制度架构不合理的小企业,最为多发。这些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或为公司进行理财,或为偷逃税款,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公司经营,往往是资金由公司账户进入个人账户时经过口头授权,但没有正规留存的授权资料,事后一旦产生纠纷,其他合伙人反水,极易引发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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